索 引 号: | 740171614/2024-03432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发布机构: |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3-2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国市涉药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国市涉药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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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维护安国市药品市场安全稳定,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违法和犯罪行为,提高群众监督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安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办法已经安国市政府八届三十五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国市涉药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为维护安国市药品市场安全稳定,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违法和犯罪行为,提高群众监督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安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制假、售假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包括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生产药品所需原辅料不符合药用要求、生产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行为。 第三条 鼓励群众依法行使举报监督权,举报电话:0312-3517315(市场监督管理局),凡举报本市涉及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或相关线索,一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经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五条 给予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有立案价值。 第七条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且不享受重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或根据举报内容移送到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对被举报行为立案查处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将判决结果反馈至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按此奖励规定予以认定,报请市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后,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一年,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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